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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业上税,国外藤葬服务经营许可法律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14 12:21:17点击:
国外藤葬服务经营许可法律制度

国外藤葬服务经营许可法律制度

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是各国普遍实行的殡葬管理基本法律制度,其要 点是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主体提出经营殡葬服务的请求并根据规定 提供相关的材料,在管理主体审核批准后,申请人方可从事殡葬服务经营 业务。

国外殡葬服务经营许可法律制度概述

1.殡葬服务许可的范围

对遗体进行处理、安葬以及为此而提供的各种仪式和服务。包括:殡葬 中介服务,殡葬技术服务,殡葬用品的销售、租赁服务,葬礼仪式服务,殡 葬服务生前预约合同的销售,其他被认为与殡葬服务有关的专业、实践、科 学研究或职业行为。

2.殡葬服务许可的种类

经营许可的确定,并不针对某项具体服务作出,而是对各类殡葬设施的 经营作出,因而许可证的种类一般有殡仪馆经营许可、火葬场经营许可、公 墓经营许可。

殡葬服务许可种类的划分各国有差异。在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 许可分为四类:殡仪馆经营许可、墓地经营许可、火葬场经营许可、遗体运 输服务许可。而在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许可只有火葬场经营和墓地 经营两种。日本规定骨灰存放经营可独立于墓地经营之外,实际有三种许可。 德国的骨灰存放处不属于墓地设施,而从属于火葬场。

3.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

对经营主体资格的规定,因经营内容不同而有很大区别。单纯从事殡仪 服务的,对经营者资格一般未作严格限制,个人、团体、企业都可以提出申 请。同时拥有和经营火葬场、墓地等殡葬设施的,则在资本金、职业责任保 险等多方面设立更严格的限制条件。德国、日本等甚至规定只有某些特殊主 体,例如公益法人、宗教法人或者政府,才有申请资格。

英美法系国家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呈现多样性,商业性机构与公益性机 构并存,团体性机构与个体经营者并存。经营许可注重服务种类的详细界定 和服务标准的统一,并不特别强调经营主体的统一。

经营主体的多样性与行业监督管理的动态性紧密联系。经营主体的经营 资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行业监管机构往往会通过考核、处罚等手段随时取 消其经营许可;行业的准人和准出渠道都是畅通的,而且准入和准出的措施 都很细致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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