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资讯

殡葬礼乐班,殡葬协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_0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7-14 12:18:53点击:
殡葬协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_0

殡葬协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殡葬权利的获得。权利的获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情形。 根据法学的基础理论,民事权利的取得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 得指的是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样态。原始取得是权利的绝对发 生。继受取得是自前手权利人承受既存权利的权利取得样态。继受取得属于权 利的相对发生,也称为“传来取得”。继受取得可以继续划分为转移型继受取得 和创设型继受取得、概括型继受取得和特定型继受取得。转移型继受取得和创 设型继受取得的不同点在于,前手的权利是否原封不动地由后手承受。如果是 的话则成为转移型继受取得,如果前手权利内容变更为后手创设新权利的话, 即为创设型继受取得。概括型继受取得和特定型继受取得,指的是前手的权利 和义务是否一并整体转移,如果是的话即为概括型继受取得,如果仅从前手获 得某项特定权利的话,即为特定型继受取得。

殡葬权利的获得方式也不外乎以上民事权利取得的途径。殡葬权利可能 是一种原始

取得,如寻求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享有自由选择殡葬服务者的权 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殡葬服务主体出卖殡葬用品有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 殡葬权利也可能是转移型继受取得,如一方当事人向殡葬服务机构购买墓地 的使用权,当买卖关系成立后,双方实际交付,该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即转移 给购买方,权利发生了转移型继受取得。

(2)殡葬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依照权利的内容和 范围实施必要行为,以实现其利益。殡葬权利是民事权利的特种样态,其行 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的原则。即行使权利应当顾及而不违反公共利益。我国民 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殡葬活动具有极大的公共性,殡葬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殡葬权利的过程中应 当首先遵循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公共政策。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 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 法权益。”

二是禁止滥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如果背离了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则不 能再称其为权利行使,而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殡葬管理条例》中贯穿一 种思想,即殡葬权利的行使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制,尤其强调殡葬活动是涉及 社会整体文明的事项。如条例规定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的管理,虽然殡葬 服务机构享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权利,但作为殡葬设备来说, 如火化机、运尸车、遗体冷藏柜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法律禁 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可见,当殡葬服务机构在行 使销售权利的时候,如果违反国家法律设定的权利的界线,那么就会受到法 律的惩罚。

(3)殡葬权利的消灭。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与其主体相分离,包括权利 的绝对消灭和权利的相对消灭。前者是指权利不复存在,如标的物的灭失则 导致依附该物的权利消灭。后者是指权利由前手转移给后手,这时对于前手 来说发生权利的相对消灭,而对于后手来说则是权利的产生。

殡葬权利的消灭可能是绝对消灭,如殡葬用品消费掉,权利即灭失。也 可能是相对消灭,如殡葬服务机构将骨灰盒销售给购买人,从服务机构的角 度看,其对该骨灰盒的所有权消灭,而从购买人的角度看则是取得骨灰盒的 所有权。

(4)殡葬权利的保护。权利的实现不是自发的,需要权利主体的行使、 争取甚至是斗争。殡葬活动中众多的纠纷案件告诉人们,在殡葬权利的实现 过程中,需要相应的保护机制或称救济机制。

人类对权利的保护经历了从自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变。自力救济是指 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 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力救济是人类早期采用的权利保护 方式。但从国家权力发育充分以后,自力救济逐渐被国家公力救济所代替。 公力救济就是通过国家专门的暴力机构和程序,保护权利的手段。公力救济 主要依赖国家的权力,通过特定的程序保证最终的救济后果是公平的。

殡葬权利的保护同样主要靠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在殡葬领域,我国的殡 葬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当数量的权利保护途径,这为保护我国公民在殡葬活动 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保证。例如,我国殡葬法律法规中对殡葬业的经营 和各类殡葬活动实施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治。从本质上 说,这也是一种对殡葬权利的保护。

事前准入主要是指殡葬监管机关加强殡葬行业的市场准入审查,参加到 殡葬行业中来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并报相应的国 家机关进行事前审批。这就使得已经从事殡葬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不会 因为大量经营者的涌入而陷于恶性竞争的局面,也由于进入者需具备相应条 件而使殡葬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保证。事中监管是指国家殡葬管理机关对殡葬 服务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管。事后惩治是指当殡葬管理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 有违法活动,则有权力对其加以惩罚,这些惩罚主要通过殡葬违法行为应当 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体现。显然,这种监 管或惩罚的直接结果是规范了其经营活动,相应地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公众 特别是殡葬消费者的权利。

对法律权利最终的救济途径就是诉讼。殡葬权利的保障同样需要引入司 法审查的程序,否则往往得不到根本保障。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虽然没有 明确规定维护殡葬权利可以适用的司法程序,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 讼法都可以成为殡葬权利司法救济的依据。

新闻资讯
热销墓型